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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一定是共同债务吗?
发表时间:2013-09-16 16:28:46   发布人:   浏览次数:
[案情]         
2011年6月份,被告李某向原告马某借款20万元,约定使用期限为6个月。期限届满后,李某不仅未按约定还款,人也不知去向,马某起诉至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将债务人李某及其妻刘某一同列为被告,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
2012年2月,李某之妻刘某收到法院开庭传票时一头雾水,对丈夫借钱之事并不知情,丈夫也从未向家中拿回过如此大额钱款。现在丈夫离家出走、杳无音讯,自己的工资又被冻结,面临这么一大笔债务,自己和孩子将怎么生活?刘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去了几家法律服务所咨询,听了她们的陈述后,都认为刘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该案必败无疑。家人抱着一线希望来到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找到王绍波律师,王律师详细了解了全部案件事实,得知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大额花费(如购房、购股票、购家具、家电等),李某离家出走的原因是借了一些高利贷还不上,借钱的原因可能是因为自己亲属身患重病无钱医治。这些情况也是在找不到李某时,刘某听别人说的,之前李某从未向刘某说借钱的事。王律师认为即使20万元的债务是真实存在的,那么该债务也应是李某的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理由是:1、刘某对李某借款不知情;2、刘某与李某没人借款的合意;3、李某20万元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所以该债务不能简单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通过律师的分析,家人看到了一线希望,委托律师全权代理。
庭审中,马某称李某曾向自己借款20万元并写下借条,到期后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李某在收到起诉状后,离家不归,未参加庭审。刘某的代理人王律师庭前做好了充分准备工作,在庭审中针对原告的证据进行了有力反驳,并抓住庭审要点,及时向原告发问,经过有策略的发问,原告称李某借款是为其姐姐治病。王律师认为在借贷关系形成时,原告就明知李某借款是为了资助其姐姐所负的债务,而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因此要求刘某偿还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王律师还举证证实李某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原告及代理人在庭审中并无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
[判决]
钢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马某借款20万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故原告要求李某偿还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通过庭审查明,原告在借款关系形成时,明知被告李某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该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对刘某的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向马某所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决定责任承担的关键。被告刘某辩称该笔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对该借款不知情,并且提供证据证明了上述事实。其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对外债务,并非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是案件事实及举证责任的承担。
近几年来夫妻共有财产呈现出内容新、数额大、资金来源复杂等特点,特别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关系到夫妻个人的切身利益,也涉及第三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王律师认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共同借债,不论该债务的用途如何,也不论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由谁享有,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负债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债务自然也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双方约定由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无论是夫妻婚前一方的债务或者婚后一方的债务,如果夫妻约定由夫妻共同承担,该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务,如果是主观故意的侵权就认定为个人债务,如果是主观过失的侵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所负的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除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外,还要从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加以判断、认定。
如果举债人(夫妻一方)因逃债不知去向,债仅人起诉要求认定举债人(夫妻一方)所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举债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由夫或妻一方承担是不公平的。但作为债权人而言,如果夫妻一方向其借债,很难知晓债务人借债后的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借债,针对这几点让债权人举证也是非常困难的。对于夫妻一方负债而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应当要求债权人亲自到庭参加诉讼,通过法庭详细询问,结合事实与证据,环环相扣,先由债仅人证实“其有理由相信借款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再由夫或妻一方举证证实借款用途,这样承担举证责任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在本案中判决刘某不承担还款责任,王绍波律师就是牢牢把握住上述几点,最终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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