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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无情人有情 法律援助助和谐
发表时间:2013-09-16 16:26:40   发布人:   浏览次数:

基本情况:

2010年3月1日夜晚,崔某驾驶的越野车沿某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某镇一超市以南路段,将步行的王某、任某撞到,造成王某死亡、任某受伤,越野车受损,肇事后崔某驾车逃逸。事故发生后,经交警二大队认定,崔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致一人死亡,崔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崔某被公安机关逮捕,羁押于看守所,之后被取保候审。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认真审核了当事人任某提供的证明材料,认为任某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依法指派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办理此案。

承办情况:

   律师事务所张爱霞律师接待了当事人任某,详细的了解案发的全部过程。此时任某已在医院治疗中,治疗终结后经过鉴定任某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约9000元。张律师经过认真仔细地研究案情,多次走访双方当事人,根据任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对赔偿费用进行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的有关规定,崔某需赔偿任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23万余元。由于崔某的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张律师经分析认为崔某应该有能力支付赔偿款,如果能在检察院公诉前或者诉讼中达成赔偿协议,对于崔某法院在判决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律师多次联系崔某,并向崔某说明了积极赔偿与消极赔偿的利害关系,并详细的陈述了任某的赔偿费用以及计算标准、计算方法,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明,崔某同意了任某的赔偿请求,双方于2011年7月26日达成了调解协议。

承办结果:

    协议达成后,崔某共支付各项赔偿费232634.64元,任某及其家人认为崔某在事发后积极赔偿,悔罪态度良好,任某于当日向法院递交了《谅解协议书》,希望法院在判决时从轻或者减轻对崔某的刑事处罚。此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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