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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出警都应干些什么?
发表时间:2017-03-30 01:20:01   发布人:   浏览次数:
邢振军
 

于欢故意伤害一案(一死三重伤)这两天又成了一个网上热点,专家学者们都在分析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以及死者和伤者是否有过错等问题。我这里主要想重点说一下110出警后的行为。我们先来看一下媒体的报道:

据3月2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报道:

苏银霞工厂工人马金栋在判决书中作证于欢母子被侮辱过程。3月25日晚,他告诉澎湃新闻:警察过来后,执法仪的摄像头是开着的,苏银霞告诉警察,杜志浩怎么怎么侮辱她了,脱裤子露出生殖器对着她。但是,很快警察就要离开。我、做饭的张立平等,就拦着警察不让走。我说出人命不好处理。于欢母子想跟着警察出来,但被讨债的拦着,没出成,警察还是走出屋了。”

判决书中作证的刘付昌告诉澎湃新闻,当时是他报的案,他报案说,有人受到了威胁,他没有讲具体的情况,警察十多分钟就过来了,警察进屋后,说了“咋回事,有人打架吗?”然后讨债的人说,“没打架”。警察还问,“谁报的案?”他没有说,“我不敢说,黑社会啊,怕报复。之前他们抢了于秀荣手机,还踩了她一脚”。然后警察就要走,于秀荣、马金栋等人就拦着,警察还是出门,“警察离开后就上车,车都发动了,他们还是拦住,僵持在那,然后屋里这边就出事了。”

南方周末3月24日南方周末报道: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说。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已经情绪崩溃的于欢站起来试图往外冲,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惨案就这样在警察离开接待室的3、4分钟内发生了。

我们先假设几个如果:如果警察在接到苏银霞受到侮辱的告诉后,能将其娘俩带离现场,同时也将对方带到派出所调查,结果还会发生吗?根据上述证人证言,警察是否构成渎职?公安机关内部对110出警及处警是否有职责规范?按照规范,本案出警的警察是否尽职尽责?

我认为面对报警,只要是报警的都是面临一定的危险或可能发生的危险,不管怎样,出警人员应当先控制事态,恢复秩序,再将双方都带到警局了解情况,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再进行下一步的措施,是否立案侦查等。

而我们现在的110出警基本上是以现场不打伤人为标准,那怕现场正在发生非法拘禁、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只要不打伤人就不采取什么措施,很多恶性案件就是这样发生的。笔者代理过几个这一类案件,出现医闹、交闹(交通事故受害方)、工闹(工伤事故)、债闹(讨债)等情况,公安机关的出警人员基本上不作为,不能恢复秩序。各地公安机关比较相似的是出警人员都说:不能打人,只要现场没有正在发生的打人行为,那怕再过分的其他行为,比如将人限制在车内十几个小时不让下车、在当事人家门口半夜大声地砸门骚扰、在办公场所及当事人家门口设灵堂、限制人身自由、大量人员长期占领办公室打砸物品等等,都不予制止和进一步的处置,似乎只要不打伤人成了一个是否追究闹事者法律责任的一个唯一标准。更有甚者,有的110出警人员还帮闹事者的腔:你们赶快给人家点钱不就行了吗?而那些闹人者正是因为公安机关的这样的行为表现才出现大量上述的各种闹。而这些各种闹往往又是导致发生恶性案件的直接原因。

我们公安机关出警人员的职责本应当将案件消灭在萌芽中,预防犯罪发生永远高于侦查破案和惩罚犯罪。

而我们现在对待上述各种闹的固定的套路是:出现案件苗头(各种闹),当事人报警、出警处置不利(不作为、敷衍、以不打伤人为界限)、闹者见警察无任何作为有恃无恐、导致事态升级、严重后果出现、警方高度重视、启动所谓的应急预案、迅速出击、打掉犯罪团伙或黑恶势力、立功受奖。

其实我们社会更多的维稳工作就是在处理这些扰乱社会秩序的案发苗头上,工作跟上准确到位,该出手时就出手,一些问题也就及时化解了。这里并不是说警察要对当事人双方的矛盾本源做调解工作(插手经济纠纷),而是对那些在以解决矛盾纠纷为由头的过程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把握上,准确及时,控制事态,恢复秩序,告知当事人纠纷矛盾可以寻求正当的法律途径,而采取闹、纠缠等行为,就是违法甚至是犯罪,在制止事态时要有力度,要严格执法,而不是推诿软弱,如果是这样,导致事态扩大或升级,这就是渎职。

当前,在维稳压力下,每一个职能部门都怕引火上身,怕自己单位本身成为矛盾焦点而唯恐避之不及。但是我们执法部门履行义务是法律赋予的,有所担当不是道德或品格素质上的要求,而是职责所在。同时出警的一线警察应该是法律掌握比较准确到位的高素质警察,他们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他们的执法宽度就是法律执行的宽度,否则法律规定的再好,得不到准确地执行也是枉然。总书记的话也就得不到真正落实。

公安机关主要职责就是维护社会安全,保障社会秩序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等,说到底是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行政部门。不知什么时候公安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变得这么娇气这么脆弱,简直是碰不得,不能对它批评或指责,甚至有些刑辩律师在法庭上碰到有公安人员指供诱供逼供的行为,也不敢直说还要绕开以求自保。一个社会如果对司法机关执法人员都要哄着,那么真正想建设法治国家也难。

而媒体更是不敢批评甚至不敢质疑,个别有良知和胆大的则面临“跨省”的风险。

本案还有一种说法:警察处接待室是要到院外调查。这显然是警方想推脱责任的的借口,当事人都在办公室,你警察到院子外面调查什么?正像于欢案中于秀荣作证所说:当看到出警的警察以没有打人为由将要离开时,此时警察已发动起车准备上车离开,于拦住警车说:他娘俩要是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压死吧。

听说于欢家人准备提起行政诉讼警察不作为,我到认为,其家人可直接到检察院控告警察涉嫌渎职,当然这两天此事件刷屏,检方如果看到,认为有犯罪嫌疑也可主动调查。

如果能从本案的发生引以为戒,以此为契机,转变工作作风,严格规范我们的执法行为,彻底纠正当前在执法中存在的“软硬失当”(一方面执法过当(如雷洋),另一方面又不到位,失之于软)的问题,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这一案件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积极意义。否则,“于欢”就会不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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